中国商务信息网构建国内国际双重循环的快速发展格局离不开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愿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完善的外贸一体化监管体系,外贸法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标准 促进与认证等的合作,推进同一条线的同一质量”,将外贸法法规的完整和合作定为“十四五”时期

“内外贸同助双循环快速发展新格局”

打破市场的分裂

“十三五”时期,依法执政取得了很大进展。 从对外贸易来看,30多年的进出口经营权管理体制改革,我国外贸规模扩大,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海外贸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外贸法》为基本法,其他各种专门法补充的法律框架基本健全,特别是《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版)》的颁布实施,包括: 另外,《商业法》、《反垄断法》、《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等内部贸易行业的立法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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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的空白,适应了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国内市场形势,保障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正常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魏浩对国际商报记者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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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重循环的背景下,对外贸法法规的完整性和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生助理教授、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专业哲学博士车路遥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促进双重循环,将进一步减少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内外贸易市场的人为割裂,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在内外贸易经营活动之间转换。 为此,有必要促进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作,进而鼓励和促进对外贸易活动之间切换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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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认为,完善外贸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与国际惯例的对接与合作,是对我国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积极实践,改善国内经营者环境,加快制度性开放,提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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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标准的差异[/s2/]

关于如何进一步促进外贸法律法规的合作,将汽车道路分割开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关系的非歧视性、统一化立法以及客观公正的执法是关键。

她建议,在主体方面,不设立对外贸易有别的市场主体的地位、能力和资格。 这是自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开放公司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核制度以来,明显改善的。 但是,目前外贸活动的经营者在登记手续上仍有差距,这种差距将更小。 在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中,尽量统一外贸经营活动的登记要求和规则。 除外贸活动仍需特别面对的清关、检验检疫等问题外,要尽量缩小外贸活动束缚规则的差异。 在政府监督方面,必须尽量将对外贸易的共同问题整合到同一机构的职责中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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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国外国内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家公司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也不同,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的质量也明显不同。 这也是外贸市场分裂的一大因素。

对此,魏浩认为,从诉求侧来看,推行同一条线同一质量,可以更好地满足国内成本上涨的诉求,为国内客户提供便利。 近年来,成本上升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客户对商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是因为,通过促进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作,客户无需出国即可享受“出口质量”,有助于提高国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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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必须加快推进标准国际化进程。 “不仅要积极对接国际标准,还要推进中国标准“进军海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支持我国特色产业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从根本上消除国内外标准的差异。 ”魏浩说。


标题:“内外贸同助双循环快速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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