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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记者北京3月23日(记者申锟)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公司快速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确定继续实施疫情防控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再就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适用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3%代扣率的代扣增值税项目,按1%代扣率扣除代扣增值税。

“两部门: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领域税费扶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失效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两部门: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称,根据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公布前征收的公告规定应减免的税款,纳税人或缴费人今后应交纳的税款可以减少或退还。


标题:“两部门: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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