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372字,读完约16分钟

总公司北京6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财政税制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产业快速发展与人才支持

第七章综合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高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框架的形成,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步、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往来的自由便利和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以海南战术定位为中心,发挥海南特点,推进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反复优质快速发展,成为国家

第四条海南自贸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为要点,扶持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的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保障特殊税制建设、高效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善法治体系,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商业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五条海南自贸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反复生态优先、绿色快速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指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政策和重要的几个事项。 国务院指导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迅速发展,按职责分工,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各项事业。

第七条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快速发展,支持海南省按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八条海南自贸港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较为有效的海南自贸港治理体系,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社会矛盾预防和解决机制建设,完全共建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共同治理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国家推进海南自贸港行政区划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创新的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框架,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规),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贸港法规对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证明变通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贸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或者国务院应当制定行政法规部分事项的,应当分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锁运营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口海关监管特别区域制度。 在依法进行比较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捷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海南自贸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境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出入。 海关依法实行监管,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国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 ),大致按照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物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至内地的运输手段,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从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陆地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贸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功能监管。

在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贸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储存期限,货物储存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海南自贸港实行报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 除需要依法检验检疫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报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海南自贸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行相关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 对列表外跨境服务贸易,遵循内外一致的大体管理。

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海南自贸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贸港全面开放投资准入,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准入管理行业除外。

第十九条海南自贸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 海南自贸港市场准入放松特别清单(特别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贸港实施以过程监管为要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准入制。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海南自贸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大框架,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便利经营便利注销等制度,优化破产手续。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贸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高,建立知识产权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严格依法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海南自贸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贸港各市场主体在准入、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待遇。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四章财政税制

第二十五条在海南自贸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给予海南自贸港适当的财政支持。 海南省鼓励在国务院批准的限度内发行地方国债支持海南自贸港项目建设。 海南省将设立以政府招商、市场化方法运营的海南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六条海南自贸港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减税、免征、缓征并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政府性基金除外。

第二十七条在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收负担水平明显下降、收入归属明确、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必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闭运营的,简化增值税、费用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的附加等税费,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全岛关闭启动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全岛封锁实行,税制简化后,海南自贸港对进口应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应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在封闭整个岛运营、简化税制之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费用税。

对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基本根据进口征税,但对不含奖励类产业公司生产的进口材料或含进口材料的海南自贸港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从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退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并加税。

在封闭整个岛运营、简化税制之前,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到离岛提货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费用税。 全岛封闭运营、税制简化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物品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三十条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符合条件的公司,实行公司所得税优惠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体,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海南自贸港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新闻化、国际化、便民化的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海南自贸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健全自然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录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海南自贸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异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市化、美丽乡村建设。

海南自贸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陆海统一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海南自贸港实行严格的出入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禁止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 提高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提高突发生态环境问题的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加强生态风险的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三十五条海南自贸港推进政府主导、公司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可持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鼓励利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十六条海南自贸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审查,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一票否决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对1年内暂停本地区新增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或调任重要职务,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违背科学快速发展的要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产业快速发展与人才支持

第三十八条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建设,积极快速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要产业。

第三十九条海南自贸港推进国际旅游费用中心建设,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海南自贸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内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枢纽,促进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快速发展,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制度。

海外高水平大学、职业大学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重要的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海南自贸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捷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组织和数据方面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移动制度。

第四十三条海南自贸港实行高度自由、方便、开放的运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 空放宽域管制和航线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高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十四条海南自贸港深化人才快速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录用待遇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海南自贸港建立高效便捷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的免签证政策,延长免签证停留时间,优化出入境检验管理,提供出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海南自贸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海南自贸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方面认可名单制度。

第七章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从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若干事项,向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有量和林地 在授权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确保质量不下降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的配置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贸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快速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了农垦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贸港国家重大项目在海上申诉。

第四十九条海南自贸港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和库存建设用地灵活处置制度。 完全利用闲置土地,以转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的土地,未超过转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转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五十条海南自贸港再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创新,率先执行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海南自贸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逐步开放资本项目,在非金融公司债务项目下完全可兑换,推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贸港和境外资金自由顺畅流动。

第五十二条经海南自贸港内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海南自贸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 海南自贸港将建立多元化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法处理纠纷。

第五十五条海南自贸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处走私,实施后续监管。 海洋警察机构负责打击海上走私的违法行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管理工作,加强对非相关地区的管制,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合管理体制。 海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陆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必须从口岸进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贸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或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贸港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和防治机制,保障金融、互联网和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行业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本法规定的若干事项,本法施行后,海南自贸港全岛关闭运行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大体事项,制定过渡性具体办法,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地址:http://www.bjzghzbx.com.cn/bftt/2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