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表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认为,全面提高人民法院服务质量高的“一带一路”建设标准水平,大力推进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商务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机制和规则,不断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跨国商事活动不断增加,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可预见的法治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寻求创新的处理机制
商务部副研究员王是业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从过去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普遍是快速发展中国家,各国文化、古来相传和制度差异较大,属于不同的法系,来自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商业纠纷处理面临着各种挑战, 此外,早先流传的说法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着全球商事规则制定和商事纠纷处理的话语权,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期缺乏具有国际公共信服力的纠纷处理机制和机构,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体系内的话语权薄弱,部分沿线国家当事人之间,
王是业介绍说,在此背景下,为了营造“一带一路”建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年6月底在深圳和西安分别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还选举我国及沿线国家专家学者担任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目的是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审理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调解向国际商事法庭提出的纠纷。 国际商事法庭还积极推动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一带一路”的国际商事仲裁。 我国建立了一站式一体化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推进,跨国商事活动增加,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有所增加。
商务部美国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向国际商报记者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合作有一定的共性。 因为这可以探索建立创新的处理机制,这是推进新的纠纷处理途径探索的基础之一。
并且,周密地表明了机制的建设也是政府间的协同。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除了在纠纷发生后处理外,还可以做一些前期工作,包括各国妥善方法的信息表达。 例如,在对司法的解释、面向解决的基本协同等方面,这些先行业务有利于纠纷的后续解决。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迭代。 ”
法律保障和服务的提供
据了解,最高法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已受理13起国际商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产品责任、委托合同、企业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企业利益的责任纠纷、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申请等。
王是业表示,“一带一路”建设是市场的大体、企业广告主体,法治和规则是一切经济商业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的基础和保障。 一如既往,“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缺乏完全统一的法律规则,也不具备国际公共信服的纠纷处理机制。 我国积极建立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机制,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又一公共产品,为沿线地区商业主体的跨国贸易投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形成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
王是业表示,从具体看,不断完善和提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将确保多边、双边、区域经贸协定在沿线地区切实落地执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效力
标题:“一带一路建设法律环境渐优化”
地址:http://www.bjzghzbx.com.cn/bftt/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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