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05字,读完约1分钟

[/s2/]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对公司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s2/) )。

为了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定”工作,更加贯彻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向公司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商b2b出口”)的监管试点 现将几个事项公告如下

“增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家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b2b出口监管试点,与试点工作有关的若干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5号

本公告自每年9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公告。

海关总署

年8月13日


标题:“增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地址:http://www.bjzghzbx.com.cn/bftt/3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