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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审判在平等对待经营者环境方面有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马云

在涉外审判工作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上是基本的。 人民法院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对维护客观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经营环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实例。 《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其中的几起涉外海事纠纷案件,提醒国内外市场主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减少损失。

“涉外海事纠纷审判平等对待 营商环境有法保障”

大豆发霉后索赔亿元

清理责任赔偿三成

年9月,山东晨曦粮油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晨曦企业)与哥伦比亚一家企业签订进口巴西大豆合同,萨什科股份有限企业)以下萨什科企业)所属的“亚特兰大”从巴西运输到中国。 在这一批大豆装船期间,有4次停止降雨的记录。 年4月11日,装船完毕后,船长签发了装船提单。 年5月25日,“adrant”抵达山东省日照港外锚地,向晨曦企业提交装卸准备完毕通知书。 由于晨曦企业正在办理进口、检验等手续,“亚特兰大”轮终于于年8月22日在港准备卸货。 晨曦企业在货物检验时发现大豆发霉,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萨么科企业主张涉案货物损失和费用损失1.29亿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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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货物损失共同发生在雨中装货作业、运输中通风不畅、卸货延误3个原因,萨么科企业对涉案货物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 )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大豆变质是自然特征造成的,() )科企业履行了慎重合理的管理义务。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在装货过程中,萨么科企业履行了妥善、审慎的观察义务。运输期间萨么科企业采取的每日一次的温湿度测量和单一通风或不通风措施,与室内外温湿度、天气变化情况不适应,管理不当,这种情况属于货物 其首要原因是晨曦企业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和检验手续,等待船舶在高温天气下过夜卸货近100天,船舱通风能力有限,萨么科企业即使打开通风孔、舱盖进行自然通风,也会损害豆山下部的热量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萨或科企业对涉案货物损失负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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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单卖引起的问题

依法交付运输免责

青岛隆合源工贸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隆合源企业) )委托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向西班牙巴伦西亚发货,达飞轮船(中国) )有限企业青岛分企业代理签发正本提单。 2019年3月,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在巴伦西亚港卸货,交给收货人。 据悉,隆合原企业向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即收货人收取货款时,其已收到货物,但未交付货款。 隆源企业作为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此后,隆合源企业以无单独商品为由,向法院起诉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达飞轮船(中国)有限企业、达飞轮船)中国)有限企业青岛分企业,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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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声称,其货物交接的依据是西班牙巴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丢失或被盗证明》(以下简称《说明书》)。 根据该《说明书》,受益人申请注销涉案提单的效力,并提供了相应的保证。 根据西班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说明书》是根据《西班牙航海条例》编制的,即使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承运人也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 否则,将违反西班牙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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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说明书》是根据西班牙法律编制的生效文件。 根据《说明书》的要求,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必须以承运人的身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收货人。 事实上,承运人也在收到《说明书》后,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但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下达了驳回隆合原企业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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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负责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运人按照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构的生效文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根据海商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的规定,参照《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 g )项的规定制定的,依照该规定的“君主、当权者或者人民的拘留或者管制”或者法律 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虑,认为卸货行为不是由承运人原因发生的,承运人也不能合理防止和使用。 由此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由承运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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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约定的法律

平等保护各方面的权益

年4月30日以来,7名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企业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 “三龙”)。 扣押完毕后,船东spv山姆瑞安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供担保,最终放弃船只,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该船。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 在此期间,上述8名当事人和21名狮轮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海事债权。 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材料备件供应合同等,相关目标人群为2000多万美元。 其中,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共计1700多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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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海事法院审理,spv武士有限公司和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确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涉案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 有关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在利比里亚海事部门注册,对船东spv三星有限公司有效、具有执行力。 随后,spv武士有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在狮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该船舶拍卖中优先从出售价款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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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7份保险合同、船舶备件材料借款纠纷、21名船员提起的工资担保权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依法确认债权,认定21名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领取工资。

上述一系列案件判决后,各方平均没有上诉。

本案负责法官表示,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内地没有接触,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规定,积极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选择青岛海事法院解决争议,体现了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任。 青岛海事法院正确适用了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平等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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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是指从在卸货港接收货物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为止,货物在承运人管辖下的所有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以外的货物的责任期,是指货物装船到卸货为止,货物在承运人管辖下的所有期间。 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或者毁损的,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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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对承运人就集装箱以外装运的货物,不影响装船前和装船后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慎重地装载、移动、装载、运输、保管、照顾、卸货所运输的货物。

第五十一条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九)货物的自然特征或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缺少标识,不清楚;

(十一)慎重解决尚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领取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证据交付货物的说明文件。 提单上的货物交付记名人,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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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点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老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范围进一步扩大,带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加。 而且,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在与中国实际无关的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也积极选择了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以严格、重复依法平等保护为根本,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公开客观公正地参加竞争,提供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必须以各方面便利的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提高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任和信任加强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公共信服力和权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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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山东司法机关审理的3例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中,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处理办法的权利,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基本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得到中外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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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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