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21字,读完约2分钟
中新经纬客户方10月8日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表示,为了建立新时期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逐一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的重要综合基础作用,国家统计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 新统计法修正案意见征集稿强调了对统计虚假行为的责任追究。
意见征集稿增加一条的,作为第五条,“统计工作多次在党政府间负责,失职追究责任。 对统计造假的地方、部门和机关,要追究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止统计造假和处罚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拒绝和抵制统计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 ”
在这次修正案中,拒绝、阻碍统计实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分也增加了。 增加一条的,作为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机关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 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包庇、容忍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向统计上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信息的。 ”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新闻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统计指标体系,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新闻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工作,统计科学性、比较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新闻化建设,推进统计新闻收集、解决、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实务体系的现代化。 ”(中新经纬APP )。
标题:“《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拟增加“失职追责”等”
地址:http://www.bjzghzbx.com.cn/bftt/9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