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是否因疫情的不可抗力而被削弱?
一年内重新入境不征三税退还出口关税!
本报新闻记者刘昕11月4日报道,与新冠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而出口退市的货物相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证明了相关税收规定。
公告称,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且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态复运入境货物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税,出口时征收出口关税。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申报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退货进口时,公司向海关申请办理非应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税(未退还)的说明。 接受退税的货物,根据现行规定,已经退税(免征)并交税。
公告称,自年1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之日止,为退回符合条件的货物而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费用税,将根据公司申请予以退还。 其中,未申报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需纳税的,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发货的,已征收增值税的,未扣除费用税的说明》,并向海关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申报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费税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
进口受益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当然,办理上述手续时,进口收货人必须提交退货原因的书面证明,说明因新冠引发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货,海关凭其证明对每批退货货物办理手续。
标题:“一年内复运进境不收三税还退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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