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务信息网后冠状病毒时代,电子商务继续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费用群体日益增加,在线渠道进一步推动了整个交易的增长,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电子商务公司不断涌现。 数字支出正在重构零售市场的结构,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加”商业模式,作为江苏经济快速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引领作用。 为了反映最新电子商务领域快速发展的现状,明确江苏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诉求,明确电子商务企业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团队根据近年来对相关电子商务公司的服务经验,结合多种调查和相关检索形式的价格报告,、 希望通过直观的数据观察来捕捉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实务纠纷和相关痛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方案,为江苏省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专业完整的法律服务。
一、电子商务领域快速发展概述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新闻化司2021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全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7.2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比去年同期增长4.5%。 其中,据交易对方介绍,商品类电商交易额27.95万亿元,服务业电商交易额8.08万亿元,合同类电商交易额1.18万亿元。 目前,领域内仍以跨境电子商务和农村电子商务两大业务为首要支撑。 全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减速,但仍在稳步上升。
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方面,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6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1%。 其中,出口商品总额达到1.1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0.1%。 进口商品总额达到0.57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5%。 在农村电子商务业务方面,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1.7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 农产品零售额达到4158.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2%。 年,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带来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双重胜利,网上服务业电子商务呈现爆炸式增长,社会交往电子商务形成普遍高效的APP互动,电子商务加速了产业数字化转型,
在全国电子商务领域继续向好方向发展的大趋势下,各地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加,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 根据天眼检测数据,截至今年6月23日,我国有60多家跨境电子商务关联公司,今年以来,我国新设了4.2万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 从网络零售店数量来看,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的网络零售店数量均超过100万家,电子商务公司密度较高。
江苏省积极引进完整的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并且也依托制造业特点,发挥平台交易服务功能,推动垂直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支持先前流传的公司网络转型升级。 近年来,江苏各级机关部门合作制定了若干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江苏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年,江苏省政府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口的实施意见》推动了苏州、南京、无锡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加快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业者的“网络传销保税+在线保税, 年4月,江苏省十市入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数量仅次于广东省。 今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优质快速发展的实务意见》的联合通知,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创新快速发展、优质快速发展,培育外贸新业态新动力,打造实务战术的 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高速发展,相关法律风险频繁发生,实践中各种纠纷层出不穷。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业务多在网上进行,因此也给早先流传的法律规则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大数据观察
电子商务的案件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客户三方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2021年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件原因来看,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购物合同(新闻网络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4类纠纷案件。
(一)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法律纠纷大数据的可视化拆解
为了保证样本采集的代表性,本小组以上述案件的根据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报社”进行了检索,总结了近二十年江苏省内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司法大数据,分解整合了相关审判文件,直观展示了电子商务领域司法审判实践的优势。
案件数:
文件分布:
事件的目标:
审理时间: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法律纠纷整体解体(/h/) )。
1 .事件总量下降,核心争端明显改变
年至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分别受理1353件、739件、614件、593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分别受理51件、53件、56件、75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分别受理59件、52件。 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减少,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剧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呈上升趋势,可见电子商务类案件的核心纠纷发生了明显变化。
2 .电子商务案件类型的多样性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除了之前流传下来的实物商品交易外,还出现了很多游戏账户、虚拟装备、电子货币等虚拟商品,由此引发纠纷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也变得更加复杂。 另外,网络服务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的副本也越来越复杂。 例如,包括顾客和商家对电子商务平台介入纠纷的中介结果不满意而起诉电子商务平台。 存在客户要求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商家新闻的宣传商品分成佣金与平台产生纠纷等问题。 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种新型纠纷将来也会频繁发生。
3 .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增长迅速
2019年,江苏通过海关平台统计(不含境外仓储和邮政快运进出口渠道),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出口2.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倍,其中出口2.6亿美元,增长4.9倍。 在《威科先行法律新闻库》中搜索近年来江苏省法院审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案件情况,截至今年6月29日,2019年案件数量约为去年的2倍,年案件数量接近2019年的4倍。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更于今年6月22日,江苏省商务厅与阿里巴巴华东有限企业签署了2021年合作备忘录,加强与阿里巴巴等跨境贸易平台的合作事业,构筑了江苏板块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蓝图。 而且,省内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事件将继续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
4 .案件分类解决模式的初期效果
结合对电子商务效率诉求极高、电子商务类案件数量多、案件标的少等优点,审理程序中的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在电子商务类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和审理期限。 但与其中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电子商务类案件相比,需要法院进一步构建专业化调解平台,自主在大致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比较有效地降低纠纷解决对交易效率的影响。
5 .电子商务公司的多样性,分散到被指控主体的态势
随着新型电子商务相关诉讼的增加,被诉讼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电子商务平台外,社会交流相关的电子商务商、跨境电子商务商、引流商、农村电子商务商等新型电子商务公司也开始频繁作为被诉主体出现。 这表明各类型的电子商务公司正在高速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而且自身的投诉风险也在增加。
三、电子商务领域的高频法律风险和防控建议
根据电子商务领域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本团队立足江苏省区域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状,结合全国电子商务领域快速发展的优势,从各种交易类型和交易模式对本领域进行法律诉求的拆解,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类法律合规问题。
(一)电子商务公司设立风险(/h/) )。
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网站的设立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从事食品、药品、保健品、教育、出版等特殊领域的,须经本领域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未充分了解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定,依照以前传达的公司设立规则办理,未及时办理适当的行政许可、备案和审查的若干事项,将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二)公司的雇佣风险
电子商务公司根据其领域和自身的运营特点,普遍存在着高端人才流失严重、就业诉求变动大、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法等较为突出的重大就业问题,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障碍和障碍 首先,电子商务公司培养人才并不容易,但高级人才往往掌握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为了避免人才跳槽现象频繁发生,公司考虑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法。 此外,还可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才跳槽的概率。 其次,电子商务公司的利润一般与店铺的流量成正比,但由于店铺的流量存在不稳定性,在电子商务公司订单激增时,容易引起加班费用方面的争议,而在电子商务公司订单萎缩,需要降低雇佣价格,从而导致人手不足 与这些问题相比,公司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对经营过程中最依赖劳动力完成的部分业务使用劳务外包模式。 建议电子商务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完整合法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h/)。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新闻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民法典》确定了首次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互联网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样式条款等问题,并完全完成了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 弥补了因原《合同法》中未具体规定电子合同相关的一些事项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特别是为当前日益兴起的“网络购物”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首先,在以前的网络交易中,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在平台协议中规定,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报价不属于要约,只属于要约邀请,买方下单的行为属于要约,必须经商家确认同意,合同才能成立。 但实际上,买方通常没有观察平台合同的这一规定,也没有阅读过平台合同。 买方在平台上下单,之后由于各种原因被商家取消订单,但由于合同未成立,商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消除上述问题,维护市场秩序,《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交易合同的特别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新闻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新闻符合要约条件的,在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交付时间的明确在负有交付义务的一方是否按期履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时间的明确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给付标的不同,《民法典》第512条详细区分规定了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标的交货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法交货时,收货人的收货时间为交货时间; 电子合同标的为服务提供时,生成的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为服务提供时间,上述证书上未记载的时间或记载的时间与实际的服务提供时间不一致时,以实际的服务提供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使用在线传输方法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另外,允许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商品交付或者服务的提供方法、时间另有约定。
最后,实践中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公司或网站运营商的单方面提供,多为电子样式的合同。 由于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合同条款,所以就像之后的纠纷一样,电子合同存在着双方缺乏共识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此外,电子合同中存在许多样式条款,特别是与承诺管辖和免除电子商务公司自身责任的条款有关。 民法典496条第2款对原合同法中样式条款的无效情况、提供样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证明义务作了更加准确的规定。 除原合同法中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外,还将出示观察条款的范围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将“限制”变更为“减轻”。 在实践中,由于电子商务公司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观察义务,这样的条款有时会失效。 公司观察样式合同中约定管辖、免除或限制公司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签订时使用足以引起对方观察的复印件、符号等特别标志,提示此类特别条款的存在,如特别条款采用下划线、粗体、不同颜色等标记,合同对方采用合同
(四)广告推广风险(/h/)。
随着史上最严格的《广告法》修订实施,我国不断加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范围和惩罚,也对电子商务广告的普及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新修订的《广告法》确定,网络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主页广告用语要规范,不得随意采用“第一位”、“最优”、“国家级”等极限用语,不得随意夸张推广。 二是禁止刊登“电子新闻”骚扰广告。 “不得利用互联网广告刊登、发送广告,影响客户正常的互联网招聘”。 第三,与广告的困扰问题相对照,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新闻的方式发送广告。 在网页上以弹出窗口等形式刊登的广告,必须明示关闭标志,一键关闭。 四、规定“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对知道或者应当利用该场所或者新闻发布、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制止。” 另外,新修订的《广告法》也完全履行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一是设计了惩罚金额明确与比例惩罚和定额惩罚相结合的机制; 二是区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强调打击虚假广告; 三是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行登记证”的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应当暂时引人注目,为做虚假广告和虚假推广,不得侵害顾客权益。 另外,为了不增加发生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电子商务公司建议在发表广告之前,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审查广告文案。
(五)不正当竞争风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客户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使用各种虚假、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正常秩序的行为。 由于电子商务业务的形式不断改善,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采用他人的商标、商号、制造商名称或有名的商品包装等作为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使顾客混淆等主体混淆行为,或使用网络广告贬低他人的名誉 与日益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也与时俱进。 例如,《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被通知人因恶意“侵权”的通知而遭受经济损失,侵权人可以主张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等。 电子商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以及新修订的《版权法》、《专利法》相继出台,电子商务领域除了商标、专利等以前流传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外,还包括网页设计、数据库、多媒体作品、域名抢注等。 因此,公司在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时,必须充分全面了解本领域相关的特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以免因此构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与此同时,公司要观察自身拥有的图书、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权利证书,加强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
(七)个人新闻录用风险(/h/) )。
电子商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负有保护顾客新闻的义务,在公司自身采用或参与新闻共享类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引发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招聘、非法买卖个人新闻等侵害市民个人新闻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个人对新闻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个问题受到立法者的关注。 从2007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政策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也随后发布了专门的行政法规《电信和网络客户个人新闻保护规定》。 《顾客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也从不同的立场提出了加强个人新闻保护的相关规定。 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建立了我国网络个人新闻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随后几年,立法机关和标准制定部门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标准文件。 例如《儿童个人新闻保护规定》、《个人新闻出境安全判断方法(意见稿)》、《数据安全管理方法》意见稿)、《个人新闻安全规范》等。 另外,民法典中也设立了特别章节,详细规定了个人新闻民事保护的基本制度。 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数据安全法》进一步系统地确立了分别监管数据和个人新闻的立法战略,规定了行政监管与个人新闻保护之间的大体和边界问题。 随着即将出台的《个人新闻保护法》的制定,将对电子商务领域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广大电子商务公司必须尽快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个人新闻保护的法律风险体检,尽快调整公司合规模式,建立风控体系,比较有效地降低公司在个人新闻保护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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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报告》,<; " data _ UE _ src = "日本新闻/日本航空/美国航空/ 09/t 0930/1948481.shtml > >日本新闻/日本航空/美国航空/ 09/t 0930
作者简介[/s2/]
赵洁琼法律硕士
江苏省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行业:公司治理、股权投融资、商业银行金融事务和高端商事纠纷处理
代表客户:江苏省文化观光厅等政府机关、江苏省作家协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
尹灏法学院
江苏省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行业:公司治理、股权投融资、商业银行金融法律事务、政府法律服务及商事纠纷处理
代表:担任江苏省文化旅游局、玄武区退伍军人事务局等政府机关多年法律顾问,为江苏省文化旅游局、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安全服务中心等政府机关的子公司提供合规管理、公司改革等法律服务,邮政银行南京市分行、兴业银行南京
标题:“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大数据观察与风险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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