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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中新办客服网站消息,16日,发改委、最高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进一步完善公司破产制度的基础上,打击非营利法人、非法组织 推进国有“僵尸公司”的破产退出。 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公司,各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其退出,防止“僵尸公司”的形成。
照片是从提案委员会的网站上剪下来的
《方案》共包括九个方面的文案,目的是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价格,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势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优质、快速发展。
《方案》要求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法。 根据市场化法治化,进一步确定市场主体退出方法,完全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手续,使各类市场主体有适当的退出方法和渠道。
一是规范主动解散退出。 公司等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法分子组织应当在其设立章程中按照意思自治,并依法约定解散事由。 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依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并自愿退出市场。
二是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 探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非营利法人、不法分子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的涵盖范围,畅通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三、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 严格限定市场主体按照政府公共政策的规定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妥善处理退出后的相关事项,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 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手续。 对强制解散退出应当设定救济程序,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好处关联方退出的合法权益。
四是确定特定行业的退出规则。 出于公共安全、产业管制、区域快速发展、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或诱惑市场主体离开特定的生产行业、业务行业。 研究在相关法规和政策中进一步确定特定行业退出的触发条件、补偿机制。
《方案》强调完全特殊类型的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行业的退出制度。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方案》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手续和路径,确定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的交接、重组、撤销、破产处分的手续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的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确定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完善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新闻共享机制。
二是完善的国有公司退出机制。
《方案》中确定,推动国有“僵尸公司”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公司,各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其退出,防止“僵尸公司”的形成。 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持“僵尸公司”的生存,比较有效地处理国有“僵尸公司”不愿退出的问题。 国有公司退出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过出资额的债务偿还责任。
此外,完善的特殊类型国有公司退出制度,比较全民所有制公司、工厂经营集团公司存在的出资人已经退出、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会计账簿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确定退出市场的相关规定,加速退出该公司的市场,必要时予以适应
三、健全非营利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等退出机制,借鉴公司法人破产制度,推进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公司等不法分子组织破产制度的建立
四是完善特定行业退出机制。 另一方面,要规范特定行业的退出手续,慎重判断为了公共利益要求经营者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行业的必要性,为了不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采取按比例基本最小化价格的方法实现政策目标。
另一方面,特定行业正在完善依法退出的机制。 对竞争行业,应当慎重采用强制退出办法,首要以激励性措施为引导特定行业退出的公共利益强制退出的,依法建立补偿机制,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及其利益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垄断性领域和其他实行许可管理的领域,应当在领域监管规则中确定经营者退出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查。 经营者达到退出标准的,应当依法退出特定的生产或者业务行业。 领域监管规则应当为公共利益规定应当退出的事由、手续和补偿标准,作为经营者准入条件,出现该事由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退出,按照标准进行补偿。
另外,《方案》将健全提出的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认识和预警机制市场主体完全退出相关权益保障机制完整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根据《方案》,在组织实施中,要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势和资源优化配置。 完善法律体系,及时启动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立法修订手续,切实形成协同一致、相互支持的法律体系; 落实实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职能划分,抓紧落实改革方案,制定实务规划,确保相关改革的若干事项按期完成。 (中新经纬APP ) )。
标题:“13部门集体发话:推动国有“僵尸公司”破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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