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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13日报道,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废止20种商品的减税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对《国务院关于清理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阶段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20种商品,包括:任何贸易办法、任何地区、公司、单位和

“3部门: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20多种商品包括电视、摄像机、录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谐器、冰箱和冷冻库、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机和外围设备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文案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标题:“3部门: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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