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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工信部发布了正式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从第五条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删除了“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停产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正式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工业和新闻部产业政策和法规司负责人提出,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相关“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是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活力,降低公司准入门槛。 《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新闻化部令第50号(第34条第3款,生产公司连续2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特别公示,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停产期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予以放宽。 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的过渡期临时条款,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要求自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遵守相关过渡期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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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年1月6日,工业新闻化部令第39号公布,是根据年7月24日工业新闻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新闻化部关于修订〈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

第一条为了落实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术,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确实应当保存的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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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以及国内采用的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定义为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第2.1款规定的汽车整车(完善车辆)和底盘)非完善车辆,整车维修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车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最依赖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负责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的准入和监管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工业和新闻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取得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汽车生产公司,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公司。

汽车生产公司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附件一,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新闻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公司集团,以公司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为前提,简化其下属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和分企业)的准入条件,适用《公司集团下属公司准入审查要求》。 (见附件二。

(四)符合同一类型常规汽车生产公司的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汽车生产公司根据《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改造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造成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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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三),以及同类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新闻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新闻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改情况,尽快调整《根据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查项目及标准》的相关复印件,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时,应当向工业和新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中外合资公司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说明。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时,应当向工业和新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五)。

(二)检验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报告。

(三)其他需要证明的。

第十条工业和新闻部收到准入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重复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正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新闻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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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业新闻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新闻部建立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专家库,从中选出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的,已经按照同类常规汽车生产公司准入管理规则通过考核的,免除《准入考核要求》相关要求的考核。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新闻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审查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由工业和新闻化部通过《公告》公布。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工业和新闻化部不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按照《公告》中记载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管理、规范化录用,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消息与实际产品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售后服务承诺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复印件、备件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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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客户的协议,监测所有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 公司监控平台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监控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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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的新闻,不得泄露、涂改、毁损、出售、非法提供,不得监视与产品运行安全状况无关的新闻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按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的采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可追溯新闻管理,确保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以及首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解、总结,并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6 )。 年度报告必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归档查阅。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公告》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为工业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准入同类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并及时向工业和新闻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新闻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准入审查要求》的保留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验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验、市场抽样和性能检验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发现《准入审查要求》所载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应当及时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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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工业和新闻化部进行特别公示。

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在恢复生产前,工业和新闻化部应核查其持有《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业新闻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将违反公司生产一致性要求、谎报申请资料、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不能保留《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新闻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破产或者自行中止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的,工业新闻化部应当取消和取消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新闻化部不予受理或者准入。 再给予警告。 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取消其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产品准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告》未记载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新闻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新闻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产业〔2009〕第44号)已废除。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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