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s2/) ) )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的减税、降低费用政策,落实“六稳”“六保”的实务任务,不断优化口岸经营者的环境,减轻公司负担,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并就以下事项进行公告。
一、在取消入境种植媒体检疫审查时,提出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种植媒体风险判断样本检测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公司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征海关注册。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水质监测报告和入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说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说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向港澳蔬菜生产加工公司备案时,取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公司报关时,提出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说明书文件、发货清单及发货合格说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公司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料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投入出口水产品养殖场的饲料取消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提出的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宣布免除批准文件的提交证明。
对国家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取消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颁发的关于提供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物质的安全性判断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其对产品的安全性做出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公司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年8月28日
标题:“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
地址:http://www.bjzghzbx.com.cn/bftt/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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