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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终端4月11日电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医疗保障基金录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信用丧失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还敢骗保?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骗保将被惩戒”

意见征集稿确定了监管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特别基金。 大病保险、长时间护理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意见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医疗保障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意见征集稿是定点医药机构以不合理的医疗行为、虚构的医疗服务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达成协议,改进限期,暂停支付保险,暂停医疗药剂师的服务资格

意见征集稿提出,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新闻等情节轻微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警告咨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退还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金额的罚款。 违法数额较大,漏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减少2次以上新闻报道等情节较重的,通知经办机构中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6个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还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3倍的罚款。 对医药服务行为的一切作假,谎报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的,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疗(药)师服务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医疗保险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基金承担 组织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教唆他人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疗(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医疗保险定点申请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以违法数额五倍的罚款。

“还敢骗保?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骗保将被惩戒”

意见征集稿还规定,投保人和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比较有效的证明借给他人或者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医疗保障基金,并暂停其网络结算待遇12个月以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投保人和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形票、处方、病历等说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将其网络结算待遇暂停在12个月以下,并处以违法金额5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经纬APP ) )。

标题:“还敢骗保?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骗保将被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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