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8字,读完约2分钟

7月15日,中新经纬客户终端从《海关发布》wechat公共平台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督促废物走私违法犯罪分子自首。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如下。

一、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是指不具备环境评估适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他人的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以及相关资质持有公司与他人共谋, 是指将该机构的许可证非法移交给不具备环境评估适当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走私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

“三部门发公告: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二、实施上述走私行为的关联公司或者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向海关禁毒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比较有效地恢复国家经济损失,积极拆迁赃物,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除走私废弃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对案件自首的有关人员通常不采取拘留性强制措施。

“三部门发公告: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三、相关人员在国外,委托他人传达自动投寄的意思,或者通过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法传达自动投寄的意思后,本人回国在案件受理事务机关解决的,视为自动投寄。

四、积极鼓励相关亲友尽快自首,争取宽大解决。 亲戚朋友劝说、陪同案件或者亲戚亲自举报后,将相关人员送审案件,并且相关人员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视为自首。

五、有关人员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可以侦查其他案件或者表现出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功绩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功绩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有关单位、人员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自首,争取宽大解决。 公告期间不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报告情况,拒绝投案以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仍然加强风向标,继续走私废物入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窝藏、包庇、援助有关人员,帮助销毁、伪造证据,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发公告: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七、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有关人员,说服他们参与案件自首。 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或提供相关人员隐匿线索,核实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奖励,依法相应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严格保密个人新闻。 威胁举报人,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经纬APP ) )。

标题:“三部门发公告: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地址:http://www.bjzghzbx.com.cn/bftt/10054.html